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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就本條目而言,第4(1)條(b)點適用于在物質、混合物或物品中,
(a) 2025年8月4日起UV-328濃度≤100 mg/kg(0.01%重量比);
(b) 2027年8月4日起UV-328濃度≤10 mg/kg(0.001%重量比);
(c) 2029年8月4日起UV-328濃度≤1 mg/kg(0.0001%重量比);
2. 作為豁免,以下用途含有UV-328的物品允許投放市場:
(a) 陸地機動車輛,直至2030年8月4日;
(b) 陸地機動車輛、工程機械、軌道交通車輛的工業涂料,以及大型鋼結構的重型涂料,直至2030年8月4日;
(c) 采血管中的機械分離器,直至2030年8月4日;
(d) 偏振器中的三醋酸纖維素薄膜,直至2030年8月4日;
(e) 相紙,直至2030年8月4日;
(f) 民用和軍用飛機,直至2030年8月4日;
(g) 以下任何設備的備件:
(i) 陸地機動車輛;
(ii)用于農業、林業和建筑的固定工業機械;
(iii)用于非醫療用途的分析、測量、控制、監測、測試、生產和檢查的儀器中的液晶顯示器;
若UV-328最初用于以上設備的生產,則可繼續使用直至其使用壽命結束或2043年12月31日(以較早者為準)。
(h) 以下任何設備的備件:
(i) 法規?(EU) 2017/745以及?(EU) 2017/746范圍內的設備中的液晶顯示器;
(ii) 用于分析、測量、控制、測試、生產和檢查的儀器中的液晶顯示器;
若UV-328最初用于以上設備的生產,則可繼續使用,直至使用壽命結束;
(i) 若UV-328最初用于生產民用和軍用飛機的備件,則可繼續使用,直至2030年12月31日;
3. 在第2(a)至(i)段規定的相關豁免到期當天或之前,在歐盟已經使用的含有UV-328的物品可以繼續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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